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地名是城市和乡村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促进地域文化传承、规范行政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统一地名管理,促进地名规范化、合理化,特制定本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节:地名命名与登记
地名命名应当根据地名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经过合法程序审定。在城市建设和乡村规划中,各级地方政府应编制地名命名方案,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名命名方案经公示72小时后,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实施。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与当地的文化、历史相协调。地名命名应当谨慎,避免重复、敏感词等不当命名。
地名命名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包括地名的基本信息、命名的依据以及审批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地名登记管理制度,以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第二节:地名审核与变更
市、县级地方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名审核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地名的审核工作。地名审核应当符合地名命名的原则和要求,确保地名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继承性。
地名审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名命名方案的审查、对地名的历史、文化背景进行调研以及对地名的规范性进行核实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
地名变更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命名方案变更、相关文件修改、公示变更等,确保变更的地名依法合规、合理有效,并及时进行地名登记或修改。
第二章:地名使用与宣传
第一节:地名使用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地名,对于已经命名的地名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地名。在公文、文件、地图、标识等各种场合的地名使用中,应当准确无误地使用,并遵循地名的标准化写法。
对于因历史原因、文化传承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或调整的地名,应当经过严格程序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和说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节:地名宣传
通过地名的宣传,可以增强地名的知名度和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和乡村的形象。地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开展地名宣传活动,包括地名的历史介绍、地名的文化内涵、地名的特色等。
地名宣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举办地名文化节、开展地名知识竞赛、编撰地名的专题出版物等,以增强公众对地名的认知和了解,推动地名的保护和传承。
第三章:地名保护与管理
第一节:地名保护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地名的保护工作,保护好已经命名的地名,防止滥用、损毁和更名。对于具有历史、文化、特殊意义的地名,应当加强保护力度,确保其持久传承。
对于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地名,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并解决,并保障地名权益的合法维护。
第二节:地名管理
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制度,包括地名的调查、整理、编码、标志设置等。对于重要的地名信息,应当及时建立地名数据库,便于地名管理和查询。
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地名问题,确保地名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通过本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统一地名管理,加强地名的规范化、合理化,保护地名的价值和意义,推动地名在文化传承和行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