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及时支付制度,确保劳动者按时领取工资。
第二章 工 资 计 算
第四条:工资计算应当以月为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质量、效益和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五条:工资中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各项工资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将工资计算结果通知劳动者,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
第三章 工 资 支付
第七条:工资支付应当准确无误,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支付单位不得擅自扣减、拖欠、冻结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兼顾劳动者的需求,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中可自由选择。
第九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账户或记录,详细记录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提供工资单或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 资 争 议
第十条: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工资支付单位提起申诉,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若劳动者对工资支付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对待向上级机关、工资支付监督部门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资,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工资支付单位有扣减、拖欠、冻结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应当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劳动者未支付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在工资支付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资单或工资证明等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以上是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明确和保护的工资支付环境。
来源: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